关于印发《武汉晴川学院天风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1-28 点击数:


武汉晴川学字〔201815


 关于印发《武汉晴川学院天风奖学金评审与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相关单位:

《武汉晴川学院天风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晴川学院

                        20181123

 

 

 

武汉晴川学院天风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发展,表彰奖励我校优秀学生,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我校协商,决定设立武汉晴川学院天风奖学金。依据我省资助管理文件精神,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天风奖学金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各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3000元和2000元,各等级奖励人数分别为6名、10名和45名。

第四条 天风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

第五条 评奖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该项奖学金: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及格的;

(四)提供材料虚假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恶意拖欠学费的;

(五)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下列情况可优先考虑获得该项奖学金:

(一)上一年度获学校“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有国内、国际统一刊号)公开发表学术文章者;

(四)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各类专业学术类、知识类竞赛获奖者或参加省级及以上课题申请获准立项的。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天风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天风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根据各学院大二及以上在籍学生比例,分配天风奖学金名额至各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天风奖学金名额,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申报者须填写《武汉晴川学院天风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学院对申报者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日,公示中不得出现学生身份证号、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工处对各学院认定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查,报学校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天风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调整。

(五)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天风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进行存档备案。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天风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发放。我校资助款项发放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化的精神,本着与国家奖、助学金“错期发放”的原则,天风奖学金于每年11月与国家奖、助学金同期评审,于次年5月份发放给获奖学生,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学校领导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在评定工作结束后,由我校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向获奖学生发放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在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申报资格或弄虚作假获得奖学金者,除撤销其所获奖励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所退款项纳入本奖学金下一学年度的奖励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天风奖学金评审办法》(武大珞珈学字[2009]17号)废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武汉晴川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81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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